合同法律法规、合同知识的免费咨询
上海合同律师网分门别类收集了数千个签订合同、解决纠纷、公司运营方面的常见问题的解答,并提供站内搜索服务,您可以轻松的找到所需问题的答案。
免费合同范本、法律文书、企业管理制度文本下载
上海合同律师网收集了常用的八百多种合同范本、数十种法律文书以及六百多种企业管理制度文本提供网友免费下载。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合同解释与合同误解之区别

  合同解释与合同误解是两个相近易混、实质不同的概念,审判中应当严格区分。
  首先,事实根据不同。合同解释是在当事人对合同文书用语理解上产生争议时,法院依据解释规则作出的对合同意思真实性确定的诠释。产生合同解释的前提是:该合同文书用语本身具有歧义性或语义不明确,或者前后文、不同文本的意思不一,从而使当事人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意思作出理解。合同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业已存在的对订约条件、合同目的、实质内容等的认识误差,合同文书用语本身是明确无误的,不存在争议。
  其次,处理规则有别。合同解释规则是在合同文书用语理解争议时,法院据以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审判解释的规则。法院根据合同的目的、文义、体系并参照习惯或惯例进行解释,一般的解释规则有:
⑴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
⑵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⑶手写优于印刷;
⑷作出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
  在合同误解时,法院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由主张误解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对合同存在着重大误解,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法院就不能按合同误解的规定来处理争议,合同文本反映的意思即为当事人真实意思,法院不必对合同文本内容作出解释,直接依据合同作出裁判。
  再次,法律效力不一。出现合同解释情形而当事人发生争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院依据解释规则对合同意思作出解释,即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裁定撤销的,合同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站内文章搜索 高级搜索
回到首页 | 文章中心 | 下载中心 | 合同常识 | 诉讼指南 | 涉外合同 | 公司事务 | 以案说法 | 本站新闻 | 聘请律师
上海合同律师网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23010425 值班律师手机:13641762048
沪ICP备06035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