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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能否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24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要求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但买受人之所以买受,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买受物,而是为了出租买受物。所以,出租人买受标的物,并不是按照自己需要的条件进行买受,而是依照承租人的需要进行买受的。承租人的要求是出租 人和出卖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重要条件和有效前提。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擅自变更买卖合同而未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则租赁合同的订立往往与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施。所以,出租人和出卖人变更买卖合同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出租人应当经承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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