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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何特别规定?

  无偿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因此,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借贷合同在标的物为非金钱的消费物时,出借人还要负担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同。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合同才成立,所以他不负担合同义务。在无偿借款合同中,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在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负但支付利息的义务,但仍负有依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不得违反此种义务;但如借款人返还借款迟延时,出租出借人可否向其主张利息支付,应依什么标准请求支付?《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当事人并未约定违约金,而无偿借款合同又不存在原告的约定利息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有人认为出借人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有人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利率的上限计算,我们认为这们对出借人不公平。因为出借人在此时同样为贷款人,而非存款人,银行的利率一般说来存款利率是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的,出借人本来为贷款人却让他不能依贷款利率取得利息,显然有失公平。 
  此外,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一般来说也不特别注重约定期限,在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或约定期限无法确认时,出借人应当有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借款人当然也可以随时返还。再者,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一般会有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如有明确约定的用途,则应依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未依约定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其提前还款或解除合同。如无明确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与有偿合同作同样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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