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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有何特别规定?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并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因此,有时出卖人也会考虑提出对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进行特别约定的方式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是已经交付给了买受人的,所以在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而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的利益也是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有可能提出自己在因买受人的过错而解除合同时有权抵扣已收取的价款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一定金额赔偿的条款。如果这种约定过于苛刻,就会对买受人不利。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法律应当对合同显失公平的约定作出限制。《合同法》除在总则中有关显失公平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规定可以起到这方面作用外,还规定,出卖人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因买受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或者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的金额。如果标的物毁损,那么出卖人当然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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